原告认为工商也该监管食品卫生,被告则认为无法越位执法
食品中违规添加药品而引发的官司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当这个现象发生后,该工商局管还是卫生局管?南京一位市民发现,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尚是空白,于是他打起了一场公益诉讼,将工商部门告上了法庭。昨天,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市民状告工商“不作为”
今年8月,南京玄武区法院收到了一份看似普通的行政诉状。家住南京六合区的冯珉将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告了。冯珉在诉状中称,今年3月10日,他在某超市买了4盒清凉茶。10天后,他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提出他购买的清凉茶的配料中含有夏苦草、金银花,属《食品卫生法》明令禁止加入的药物。他要求省工商局对超市给予行政处罚,并奖励举报人;要求责令超市赔偿两倍的货款和邮资、复印、电话、误工、伤害信任感情抚慰金1231.5元。
4月2日,冯珉收到南京市工商局的书面答复,告知此事已转到玄武工商分局处理。6月2日,玄武工商分局向冯岷发出《处理决定》。其中称,冯所申诉举报的问题单纯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的范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目前不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我局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和该申诉举报,移交卫生行政部门。”而冯珉认为,这事该工商部门管,于是起诉玄武工商分局“不作为”。
工商该不该管“问题食品”
昨天的庭审,冯珉显然有备而来,他告诉记者:“我是来打公益官司的。”针对“食品中加药”该由谁管,双方都摆出了法律条文。
冯珉:就该你们管
《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200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通篇都在强调工商对流通领域食品的安全监管职责,第7条更加明确规定了“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这里的“其他”自然不能排除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
工商:不能越位执法
《国务院决定》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但这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所有行为都有处罚权。有关“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法”的界定是现行《食品卫生法》的特别规定,在法律法规未调整到位的情况下,对于只能由《食品卫生法》调整的特殊的食品流通环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执法权,否则就是“越位执法”。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小案件打出了法律大漏洞
“小案件,大意义。”昨天的庭审后,在场的东南大学博导张泽想教授评价说。张泽想说,本案虽然是一个很小的案件,但涉及的内容关系到在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决定》以后,卫生食品法修改之前,全国卫生食品监督管理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对卫生食品领域进行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这个法律缺位的话题非常敏感,冯珉是一个积极进行法律探索的公民,他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司法机关对此问题作出表态,这一点值得肯定。”